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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基建合同管理办法
2017-04-13 10: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基建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处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合同管理是基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基建各项工作的开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全体干部职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合同分类

第四条 根据目前基建管理实际情况,基建合同包括以下:

1. 可研报告、环评报告编制委托、项目代建、建安工程招标代理、施工、监理、消防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合同以及防雷、白蚁防治等与报建有关合同的管理;

2.材料、设备采购等有关合同的管理;

3.勘察、设计、试验桩桩基检测等技术方面合同的管理;

4.工程材料实验、工程桩、地基、弱电等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等合同的管理;

5.造价咨询类合同的管理。

6.外聘人员劳务合同、办公设备采购等有关合同的管理;

7.其他建设有关合同的管理。

第三章 合同草拟

第五条 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第六条 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七条 基建合同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1、部首部分:应写明合同签订双方的全称;

2、正文部分:应明确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合同金额、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工程款支付拨款和结算方式、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材料设备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3、结尾部分:应明确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其他印章,注明争议解决方式、合同有效期限、签约时间及地点

第八条 合同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处领导审阅后,送基建处长以及纪委、财务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会签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 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条 合同谈判须由相关项目负责人组织处长或主管处长与审计处、财务处、纪委等部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基建合同,必须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由法人委托人与对方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在签订合同之前,基建处必须认真核实签约对方的情况,确保合约方及具体签约人的合法性。

第十三条 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合同总价   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基建处长审批、签订。

2、合同总价    万元及其以上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基建处长签订。

3、超过总价    万元由主管校长签订。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生效前,严禁进入合同履行程序,严禁先进场后补签合同。如涉及安全等特殊情况,具体实施人员必须先口头报处领导,并由其按规定逐级上报,获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及时补签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科室、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十七条 处领导及有关项目负责人应随时了解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第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九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合同纠纷由有关科室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科室收执,各科室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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