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各类房屋新、改、扩建基本建设工程;
(二)房屋室内外装饰工程。包括一般修缮、内外饰装潢、安装电子监控等;
(三)环境整治工程。包括拆建围墙、大门、厕所、停车场、道路、院内绿化等。
(四)土地征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处室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资金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一)政府投资类项目。主要为财政性资金投资,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和规模建设,严禁擅自超规模施工。项目管理应遵循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二)自筹资金建设项目。主要为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按照投资规模实行审核审批。投资规模按照预算造价确定,工程决算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造价的130%。对于涉及重大隐蔽工程或变更项目对工程造价影响在5万元以上的,需领导批准实施。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六制”管理。
(一)项目法人制。基本建设项目均需实行项目法人制,落实法人主体和实施管理责任。
(二)合同管理制。基本建设项目均实行合同管理,一般项目建设合同应载明建设规模、施工周期、双方权力和义务、违约责任、工程造价等要素,规模以上项目应采用建设部门监制的施工合同文本。合同中具体条款与招标文件实质性精神不得矛盾或冲突。
(三)预决算制度。基本建设项目均实行预决算制度,预算内容应包括所有施工项目,严格控制范围外项目。工程决算必须经过审计鉴证,属于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经过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确认。
(四)招投标制度。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定,基本建设必须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由招标办统一招标。
(五)工程建设监理制。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落实现场施工管理员,规模以上项目单位应成立项目建设领导组。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和规模以上房屋新、改、扩建工程必须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监理。
(六)竣工验收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首先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自行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申请上级部门组织验收,属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共同验收,并提出书面验收意见。
第七条基建项目建设遵守许可制度。基本建设规模以上新建或改扩建房屋项目应在发改、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办理相应建设施工手续,其程序是:
(一)项目立项。按照项目计划下达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向区发改局申请项目立项;
(二)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新征建设用地的,需向区土地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三)项目开工前。凭项目批准计划、立项批复和土地使用权证,向区住建局申请办理“一书两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取得“一书两证”后再向住建局申请施工许可证。
(四)项目开工。建设单位取得上述手续后方可开展项目施工。严禁未批先建。
第八条 项目的变更管理
(一)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得发生变更,如确需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
(二)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的报审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不得擅自随意进行工程变更,因擅自变更工程发生的费用及其他损失,将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其费用及损失由相关单位承担;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查处。
第九条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项目资金支付手续。项目资金必须转账支付,禁止现金付款。建设单位支付项目资金应将款项汇入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账户,不得向个人付款或以借款的方式支付工程款。具体是:
1、一般项目工程款原则上在工程结束后一次性付清,付款时需提供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清单、决算审计报告、工程款税务发票、工程验收报告等。
2、规模以上项目。预付工程款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款税务发票、工程形象进度证明材料;工程款结算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款税务发票、工程预决算清单、决算审计报告、工程验收报告等;支付质量保证金需提供施工合同、收款单位收款凭证等。
(二)工程款的支付进度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付款。
第十条建立卫生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长期保管。项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计划下达、立项批复、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预决算清单、审计报告、施工记录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证明材料或文件。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