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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2020-11-02 13:27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规划、立项、设计

第一条 基建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财务状况,按照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郑州市的相关要求,编制校园基本建设计划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依次报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二条 列入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的项目,由基建处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审核报告,依次经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报省、市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在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后实施。

第三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正式立项后,基建处负责落实项目的地质勘探、文物勘探和设计工作。基本建设工程设计一般应遵循方案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三个阶段。

(一)在设计阶段,基建处应负责加强与使用部门的沟通,明确设计要求,细化设计内容,认真编写项目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内容包括工程地点、工程条件、工程规模、工程要求、投资估算等。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通过公开招标、方案竞选等方式,择优选定设计单位和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设计方案和估算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三)基建处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和地质勘察报告,依据工程项目的性质、大小或难易程度可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和编制项目概算。

(四)初步设计和概算确定后,遵循估算控制概算原则,在委托设计合同中明确限额设计要求。设计单位须按合同约定提供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须报图纸审查机构进行设计法规符合性审查,同时就使用功能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施工图纸检查。审查意见和检查结论报送设计单位,以补充和完善图纸设计。

(五)施工图纸设计完成后,审计处负责编制详细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按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还需确定招标最高限价,根据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作为工程招标的重要依据。工程开工前,基建处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和召开图纸会审会,编写出详细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纪要等文件。

(六)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章 工程招标

第四条 工程招标工作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及河南省、郑州市的相关规定和学校有关要求。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及相关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招标工作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分别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及学校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进行。

第七条 工程项目招标

(一)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进行公开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出台的办法执行。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四)项目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和设备、材料采购及服务等项目,按学校有关程序进行采购。

第三章 合同签订与管理

第十条 合同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制的标准合同格式及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拟定。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的签订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须与承包方签订《廉政协议书》。

第十二条 正式合同签订后,合同需要备案的,基建处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予以备案,同时交资料管理员归档并办理签收手续,管理员按规定存放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合同在实施中须加强监督管理,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管理人员应认真检查工程是否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并定期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管理人员和财务处及其他部门相关人员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办理有关付款和财务结算事宜。

第十五条 由于经办人未按规定执行合同,而在基本建设工程中发生纠纷或发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影响工期等,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合同机密。由于泄密而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施工与技术管理

第十七条 基建处负责做好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负责对承包方、监理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及特殊岗位的上岗证审查等。在监理单位或基建处出具开工令后,承包方方可开工。

第十八条 基建处要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督促监理单位、承包方加强施工人员和车辆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包括会审纪要)、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一)承包方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按程序报批

(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经监理方和学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记录。隐蔽工程在覆盖前须经监理单位和学校依据设计图纸、规范、操作规程和标准图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四)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应坚持施工日志记录制度,并监督承包方与监理方完备施工日志。

第二十条 工程开工前须进行图纸会审,将施工图上的问题提前解决,尽量减少施工中的设计变更与签证,如若不可避免,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签证,按照学校出台的审批签证权限和程序签署,未经签证权限和程序签署的签证均为无效签证。

(二)在建项目需要变更的,必须以文字形式说明变更理由、变更概况、工程变更引起工期及费用预算的变化情况。所有变更项目必须由基建处出具项目变更单方被认可。

(三)设计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禁止口头承诺。特殊情况下,如口头承诺,事后必须在3日内补办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的变更图(单)需加盖设计单位图章。

第二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工程联系单》的签发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外联系(承包方、监理单位等)往来文件全部由学校现场管理人员签收,并按职责分工及时上报相关领导审签。

(二)涉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更改和投资增减的签证,按照有关签证程序和办法执行,并报基建处处长及分管校长批准。

(三)基建处对往来文件分项目予以登记、盖章后转由学校现场管理人员正式对外签发联系单。

第二十二条 工程管理费按规定比例提取,管理费主要用于工程管理人员培训、补助,项目考察,外聘人员工资,专家评审费以及其他业务支出等,费用支出须严格按照河南省、郑州市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程款项结算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工程款项支付流程和合同(协议)约定,结算各类工程款项,确保资金支付安全。工程款的支付比例须严格控制在合同约定的上限以内,不得突破。

第二十四条 工程款项的支付,由基建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会审签字,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类工程款项支付前,基建处、审计处、财务处须对工程款项的内容、金额、单位名称和账户、应扣款项及支付依据等进行审核,支付时须附有完整、合法的支付凭据。

承包方按合同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须填制已完工程进度表,说明工程进度及预算,并经学校现场管理人员签字认可。

第二十六条 对在施工过程中因合理变更增加的费用,实行施工阶段全过程跟踪审计的项目,随工程进度款支付;其他项目,原则上要在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后支付。如因变更涉及金额较大确需支付部分费用的,需根据管理权限,经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支付,确需签订补充合同的签订补充合同后支付,支付比例可参照总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

第二十七条 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前,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已完工程量的80%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毕后,工程款支付至工程总价的97%,其余3%在质量责任缺陷期满后支付。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资料归档

第二十八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完成施工后,由承包方按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要求,整理各类技术资料,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学校接到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后,需组织监理、承包方人员到工程现场共同进行初验,检查是否按照设计图纸、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各种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满足验收条件,若满足验收条件,应及时向质量监督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质量监督部门同意验收申请后,确定验收时间的同时向质量监督部门提出邀请,学校在约定时间组织承包方、设计、监理及勘探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验收资料需全面、完整地收集,保证基建档案的真实和完整,档案管理需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凡属新建的房屋,包括设计资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批复,地质钻探资料,土方平衡,室外标高、外水、外电、下水,道路,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预算或工程量清单,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测量定位记录,招标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工程协议书,图纸会审记要,修改设计资料,设计修改图,认质认价资料,施工和监理日记,工程项目增减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竣工图,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室内设备安装资料和图纸,竣工决算等资料,根据工程性质及复杂程度涉及到的归档内容进行归档。

(二)档案资料统一由基建处资料员收集整理、归档,各类资料的经办人必须主动将原始资料交基建处资料室存档。若有丢失,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三)基建处资料员要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建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内容准确、规范整理、按规定及时移交给学校档案馆。

(四)工程资料应一式三份,基建处核对无误后,一份交学校档案馆存档,一份由基建处存档,一份根据需要交郑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五)对已竣工项目的结算资料,学校工程管理人员应协调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各种资料须及时收集、整理。所有送审的工程结算审计资料要求施工单位提供一式二份,一份送审,审计结束后送学校档案馆存档,另一份存基建处备查。

第七章 工程项目审计

第三十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要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概预算或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文件、施工和监理日记、工程项目增减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竣工决算等。

第三十一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审计处可视工程实际情况自行组织人员进行审计,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建设成本。审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完整的结算审计资料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基建处负责工程结算送审资料的归集、整理和审核,并将真实、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送交审计处。审核结束后,审计处除向相关部门送达审计报告书外,应将其他所有资料及时移交基建处。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程项目中标价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实行施工阶段全过程跟踪审计;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校审计处自审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对于特殊工程项目,可另行研究确定。

第三十四条 重大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基建处应及时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第八章 工程验收和移交

第三十五条 基建工程验收和移交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质保与维修

第三十六条 工程保修期内,属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范围内的问题,由基建处负责联系承包方进行维修;不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范围内的内容和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由学校后勤处负责维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期外和保修范围外的内容,由学校后勤处负责维修。为便于已竣工工程的日常维护和明确责任,未办理校内移交手续的工程原则上不得使用。

第三十七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期内若承包方维修不及时或维修不到位,建基处可委托第三方维修,维修费用从承包方质保金中支付。

第十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附件2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基建工程

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控制工程造价,合理安排工期,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质量控制

(一)基建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规范标准和省、市质量监督站有关工程质量的规定。

(二)基建处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规定、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及施工图纸指导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加强工程现场监管,做好巡视、旁站和隐蔽工程验收,防止承包方偷工减料。

(三)学校工程管理人员负责现场成品、半成品检查并督促整改,参与原材料取样、送检;负责督促检查各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的工程质量;负责督促检查各子单位工程、单位工程的工程质量;负责督促检查室内环境质量;负责督促检查有关工程技术资料。

(四)样品、样板

1.样品

1.1凡需学校认定的材料,承包方须提供3种以上符合要求的样品,并至少在使用前半月提供。

1.2所有样品须标明规格、价格、品牌、产地。

1.3样品确定程序先由承包方拿出初步意见后,监理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学校研究确定。

1.4样品选定后封存。

1.5样品保存期限为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止。特殊情况下双方商定。

2.样板

2.1学校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坚持样板先行制度。

2.2每道工序施工前都应先做出一个样板,学校现场管理人员、监理及承包方有关人员参加对样板的评定。

2.3施工人员应按照样板工程评定结果,明确该工序的操作方法和应达到的质量标准。

2.4样板评定结果作为大面施工的依据,最后以样板为标准对大面积施工进行验收。

(五)学校工程管理人员督促监督监理人员,严格检查到场的各种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严禁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用到工程项目中。

(六)学校工程管理人员督促监督监理人员,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及时做好隐蔽工程签证手续,不得事后补办签证手续。

(七)学校工程管理人员参加由监理组织召开的每周工程例会,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并督促监理做好监理纪要。

第二条 进度控制

(一)工程开工前,学校工程管理人员应依据合同按期、按质、按量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为承包方顺利实现预定工期目标提供条件。

(二)以合同工期或指令工期为施工进度控制总目标。学校现场管理人员督促和审查承包方编制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各专项施工方案,并督促和审查年度、季度、月度和周作业计划并监督其执行。

(三)学校工程管理人员在各进度控制期末(如月末、季末,一个工程阶段结束)将各项目完成情况与计划对比,确定整个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若出现进度偏差,要分析出现偏差的原因,采取补救措施或调整、修改原计划,以保证工程按要求完成。

(四)对承包方无正当理由延误工期的,学校应追究承包方违约责任。

第三条 造价控制

(一)学校工程管理人员应牢固树立造价意识,认真学习、掌握合同规定的有关造价方面的条款,利用合同条款及时解决工程造价方面的纠纷。

(二)学校工程管理人员应熟悉施工图纸,认真做好图纸会审工作,在施工前及时发现施工图纸中的各种问题并加以解决,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图纸本身的问题而引起的设计变更。

(三)学校工程管理人员参与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和各类专项施工方案。对承包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类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选择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类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四)学校工程管理人员随时查看工程实施情况,严格核实,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加强监督,规范签证。

(五)对施工阶段的变更签证要及时有效地进行,所有变更需经有关人员集体研究后根据责任权限签证。

(六)加强对监理人员的造价签证管理,有关造价方面的签证,监理人员必须征得学校工程管理人员的书面同意后才能实施,否则视为无效签证。

第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一)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消防、扬尘治理及环境管理等工作由承包方负责,监理单位进行督查,学校现场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二)承包方应与学校签订《安全文明施工细则》后方可正式施工。承包方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安全、消防及扬尘治理等条款,在组织施工前,承包方安全员必须向班组进行安全教育。

(三)学校工程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检查安全规定执行情况,主要指安全帽、安全带的配戴,个人劳动保护,施工脚手架、安全网、楼边、楼梯口、洞口、沟道等防护设施及相关施工设备安全保护和施工用电安全措施;负责督促承包方做好高空堕落、物体击伤、机械伤害、触电、坍塌等易发安全事故方面的防控工作;负责监督承包方落实防火制度和食堂卫生安全措施。

(四)承包方占用施工临时设施场地需经报学校批准。如占用市政绿化用地及道路,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施工结束后,负责占用场地的清理与复原,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五)做到文明施工。施工场地需按河南省、郑州市主管部门有关文明工地标准等规定建设。做好临时围墙或围栏搭建及文明图册与标示设置工作,并实行封闭式管理;控制施工噪声;不得损坏施工场地周围的花草苗木、道路、地下管道和电缆,确保场地整洁、卫生、安全。

(六)学校工程管理人员督促承包方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稳定工作。

(七)加强施工车辆管理。施工机动车辆进出校园须向校保卫处办理临时通行证。材料、设备运出校门需经门卫登记后放行。

(八)承包方若有违背上述各项条款的,学校将酌情予以批评、警告或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政府有关法规办理。

第五条 合同管理

(一)施工阶段,学校应指定专人对合同进行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重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默示条款的履行。依据合同做好进度、质量、安全、成本四控制,处理好索赔、违约和争议等问题。

(二)合同变更和补充协议需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同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按照规定程序和形式对原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变更、修改和补充,并及时做好落实变更措施、修改变更相关资料、检查变更措施落实情况等有关配套性工作。

(三)在施工过程中,学校要严格履行责任,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支付工程款,严格控制索赔事件的发生。

(四)学校实施有效的合同跟踪与监督,对承包方及监理单位进行合同监督,督促其完成合同职责,检查合同责任履行情况,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六条 信息管理

(一)建立规范的信息管理流程,做好信息采集、整理、传递、储存工作,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二)与承包方使用统一的工程管理系统,使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应用软件,以保证工程施工数据采集和信息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三)建立远程施工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发现问题。

(四)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信息管理水平。施工现场管理要逐步达到信息化、标准化及智能化。

第七条 协调管理

(一)学校工程管理人员要协调各种关系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若有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二)学校工程管理人员要做好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等方面的技术协调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变更等带来的协调问题。

(三)建立协调管理制度,学校、设计、监理、承包方统筹协调渠道畅通,保证施工的每个环节有序到位。

(四)学校定期举行协调会议,关键工序在施工前应组织专门的协调会,使承包方进一步明确施工顺序和责任。

(五)学校内部沟通协调以整体、大局、服务为重。处理外围协调须严格守规守法,遵守公共道德。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附件3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基建工程变更实施

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基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管理,确保工程变更的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按设计施工图进行。

第二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由下列因素引起的工程变更据实调整。

(一)图纸会审引起的变更;

(二)设计调整引起的变更;

(三)政策性的变更;

(四)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引起的变更;

(五)通过认质(认价)方式形成的变更;

(六)图纸要求必须进行二次设计,功能完善引起的变更;

(七)现场签证引起的变更。

以上工程变更按照工作程序进行审批,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不能超过合同价的10%

第三条 除第二条规定因素之外的工程变更,应由学校工程管理人员根据变更情况,组织监理、设计、勘察、施工等单位进行综合论证。论证后确需变更的,若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增加,由基建处审定批准;若涉及到工程造价的增加,按照下列规定研究决定。

(一)每个分项工程变更增减预算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基建处研究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每个分项工程变更增减预算在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三)每个分项工程变更增减预算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报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时限

自变更单位提出工程变更意向后,监理单位或学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在7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和变更概算报基建处;基建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有关规定的权限,提请学校研究,在7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条 工程变更经审批后,由设计或建设、监理单位出具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承包方据此进行工程变更的实施和编制竣工决算。工程变更未按审批程序进行的为无效变更。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附件4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甲供材料及认质认价材料(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及学校有关物资采购与招投标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甲供材料是指在基建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学校委托职能部门采购并运至指定地点的材料(设备),该材料(设备)交付给承包方使用或安装。

第三条 甲方认质认价材料(设备)是指由学校认定某种材料(设备)规格、型号和质量等级,同时确认此种材料(设备)的价格。该材料(设备)由承包方根据甲方要求组织采购、保管和施工。

第四条 甲供材料由学校基建处申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学校物资采购及招投标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基建处依照相关程序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组织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并按规定付款。

第五条 甲供材料及认质认价材料(设备)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程招标文件指定的材料及设备;

(二)工程设计变更新增加的材料及设备;

(三)经学校研究确定的材料及设备。

第二章 甲供材料的实施程序

第六条 甲供材料数量、品种、规格及进场时间,由学校指派的项目现场代表组织实施,并由承包方依据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工程变更进行编制。

基本流程为:承包方编制计划→监理工程师审核→跟踪审计人员复审→项目现场代表确认→基建处审核→基建处办理采购申请手续→按相关规定的方式确定供应商→签订材料(设备)供应合同→基建处负责监督落实材料(设备)供应合同。

第七条 甲供材料的数量应满足施工现场使用需要。如果实际供应量与工程量清单(含变更调整)有出入,在工程结算时依据数量的增减按规定予以相应增减。

第八条 甲供材料的进场时间应在甲供材计划中予以明确,以保障工程顺利进行。承包方应依据工程施工进度及时编制甲供材料计划,甲供材料的进场时间从学校项目现场代表确认时间起至工程实际使用时间不少于35天,特殊材料应根据实际生产供货情况确定材料进场时间。

第九条 甲供材料进场验收由学校项目现场代表依据合同组织实施,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材料(设备)的质量、数量、规格型号及品种进行材料签收,同时填写材料交接单,并按规定向监理工程师办理相关报验手续,材料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甲方认质认价材料(设备)实施程序

第十条 甲方认质认价材料(设备)的质量要求及相应价格一般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在制定招标文件时,由基建处提出认质认价材料的书面申请,基建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进行市场调研后确认。市场调研要形成调研报告,并经相关参与人员签字后作为档案保存。如在招标前不能明确的,可先在招标文件中标明暂定价格,在工程实施时再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对在招标文件中只标明暂定价的甲方认质认价材料(设备)由承包方编制计划,包括材料的品种、品牌、规格、数量、价格及需要学校最迟确认的时间,计划编制后交监理、跟踪审计单位(若有)审查后,由甲方现场代表将有关资料提交学校基建工程建设协调小组由协调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对于确定后的认质认价材料,需要提供样品的,由基建处负责提供,并由学校项目现场代表监督实施。承包方必须按照约定签订合同。对进入现场的认质认价材料,监理单位应严格把关,工程承包方按照有关材料具体规定和样品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关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承包方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对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承包方在签订订货合同过程中,由学校代表监督执行,签订后的订货合同应报基建处备案。进场材料与合同(或样品)不符的,基建处有权要求承包方予以纠正,必要时可改为甲供材料。

第四章 甲供材料及认质认价材料(设备)的工程结算

第十四条 甲供材料的供应量为清单量(含工程变更调整)。承包方实领量超过应供量的,其超出部分按供应价乘以超供量计价,在决算时予以扣除。承包方实领量低于应供量的,其少出部分按预算价乘以少供量计价,在决算时予以增加(施工合同中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认质认价材料(设备)应根据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列入投标标函报价,因标函内的认质认价材料(设备)价格计算错误、对招标文件理解出入而导致的执行偏差、主动让利等风险均由承包方承担。

第十六条 认质认价材料(设备)消耗系数的确定:招标文件规定的认质认价,其材料消耗系数,由投标单位自主确定。新增加材料的消耗系数应根据实际使用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套用现行定额执行,若现行定额中无此子目,可参照相近子目或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认质认价材料(设备)的价格与招标时的暂定价的差价,由学校承担

第十八条 认质认价材料(设备)差价的其它费用计算,应按照相应工程招标文件、工程合同约定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认质认价材料应考虑实际发生的税收,采保费率不得超过材料价的2%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基建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基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监督监理单位严格按照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监理合同内容履行监理职责。

第二条 监理单位须按招投标文件及监理合同规定配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相应人员和有关设备,报学校审定。监理过程中若确需更换监理人员,必须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三条 监理单位须严格执行《监理大纲》、并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落实施工阶段“三控三管一协调”职责,切实做好事前控制和全过程控制。

第四条 坚持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及学校工程管理人员参加的每周一次的工程管理例会制度,做好会议纪要和监理月报。

第五条 学校监督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过程的巡视、检查,监督专业监理工程师对重点部位的旁站和对隐蔽工程的验收。

第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工地,主管项目不宜超过2个,大型项目不超过1个。

第七条 监理单位须严格对进场材料、设备的验收和见证取样复检手续,对不合格材料、设备签发书面通知,并督促施工单位撤出现场。

第八条 学校监督监理单位做好监理日志及各种监理资料的记录、收集、整理及移交工作。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验收审核,有关增加工程造价的签证需事前经学校同意。

第十条 监理单位须依照与学校签订的监理工程合同条款内容,认真履行各项职责,按照合同约定给予奖罚。

第十一条 监理人员在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方面不符合条件,不能胜任工作的,学校有权向监理单位提出更换人选,监理单位须认真对待,及时调整人员。

第十二条 学校委派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对监理工作实施监督和配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 20184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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